凤来仪: 372、番外九:容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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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大举灭佛、强收民间佛像,就不惧死后坠入阿鼻地狱吗?”

    虞暥神色淡然,毫无惧色,坦然回道:“佛可舍身渡人,为何不可舍一身佛像,以救天下苍生?若能护万民安乐、稳天下太平,朕纵使身死入地狱,亦无怨无悔。”

    一语掷地有声,老僧无言以对。

    虞暥将抄没所得银两尽数善用,取五十万两广施民间,兴办免费私塾、惠民医馆,另特设女子学堂,寒门稚童不分男女,皆可免费入学读书;取十万两散于贫苦百姓,抚恤孤寡老弱,万民感念君恩,交口称颂虞朝君主爱民如子,生逢此世,乃是苍生之幸。

    又取十箱黄金,扩充军备、招兵买马,稳固边防国力。

    与此同时,虞暥还命大臣和士兵去古月国的金川和银川这两座城里去大量开采金矿银矿,且将这两座金矿银矿严密看守,从此归朝廷所管。

    而也因这两座矿,虞朝才会更加富饶。

    虞暥重修律法,宽严相济,体恤苍生,凡年届七十以上老者、十五以下孩童,以及身有残疾者,纵使触犯刑法,官府只可反复审讯查证,严禁严刑拷打、滥施酷刑;摒弃愚孝陋规,明定孝悌准则,若父母品性恶毒、苛待子女,子女为求自保而有所违逆,论罪减三等,不判死刑;倘若父母慈爱仁厚,子女却忤逆不孝、弃养亲长,查实之后立斩不饶。

    更传下祖训,敕谕后世嗣君,凡刘氏子弟入朝仕宦,内外诸司务当严加察核,时刻提防。盖“劉”字拆为卯、金、刀,世传卯金刀之谶,妄言刘氏当兴,祸乱社稷。

    自今往后,举凡刘姓授官、擢用、迁转,皆需层层核验,防其勾结党羽、图谋不轨。

    若民间刘姓之人借卯金刀之谶聚众举兵、啸逆作乱者,一概严惩,杀无赦。

    此条永为定例,世代遵行,不得擅改。

    令虞朝后世子孙世代铭记,虞朝不和亲、不纳贡、不赔款、不割地,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违者非我虞朝宗室,万世不得入宗庙。

    还定下铁律,敕令虞氏后世子孙、历代嗣位帝王,永世谨记,恪守不渝,万世不可改易,万世不可违逆!

    自古宦者近侍,唯司宫廷洒扫、侍奉起居、听命当差,不得干预外朝朝政、军国庶务。

    凡大虞宫内宦官,无论品级高低、亲疏远近,严禁干预朝政、结交朝臣、勾结外官、私递消息、妄议政令、擅权弄势、蛊惑君上、插手官吏任免、刑狱讼案。

    若有宦官胆敢违律干政、擅权谋私者,即刻革除内职,凌迟处死,家产尽数抄没,党羽一并严查,悉数诛灭;凡朝臣敢与宦官私相勾结、朋比为奸、借力弄权者,一经查实,即刻罢官夺爵,终身监禁,永不赦宥。

    后世嗣君,若有纵容宦官干政、违逆此祖律者,便为虞氏不肖子孙,无颜面见列祖列宗于九泉,以肃朝纲,以绝后患。

    为护女子康健,虞暥大力激励民间女子研习医术,诏令每十年遴选民间良善女子,入官办医署习医,培育民间女医,专为女子诊病。

    并定规制,民间女子年过五十者,无论有无疾患,官府每半年督促其寻女医诊察身体,所有医药费用一概由朝廷承担,无需百姓分文。

    对于疯癫失智之人,虞暥亦下旨抚恤,凡虞朝子民,身患疯癫之症、无人赡养照料者,只要官府查实,一律由朝廷出资修建屋舍收留,派遣专职大夫诊治;若医治痊愈,便令其重归乡里、谋生做事,重启新生;若顽疾难愈,朝廷便终身赡养,直至终老。

    唯疯癫之人无故杀人、殴人致重伤残疾,且无天大冤屈缘由者,一律杀无赦,以安民生。

    而对于三岁以上孩童者,只要杀了人,且经官府核查,无重大冤情者,以杀人罪论处,处以死刑,而五岁以上孩童疯癫者,因疯病发作而至人死亡,若经查实,无重大冤情,便孩童免死,父母论杀人罪,处死。

    弘光一朝,以京畿为中心,大虞境内再无贫瘠之地。

    家家户户仓廪充实,三餐温饱,四时无虞;市井之间各司其职,青壮男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妇人居家织布持家,街巷孩童嬉笑奔跑,一张张鲜活笑脸,尽展大虞盛世安稳气象。

    纵使边陲偏僻之地、贫寒小门小户,亦能三餐充足、四季有衣;官府常设抚恤之策,凡孤寡老者、年过六旬无依无靠、丧失劳作能力者,核验户籍身份之后,官府每月派发三两银钱,更派人修缮屋舍,使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凡大虞境内,年满十八到六十五岁之间的男子,除丧失劳作能力外,若有闲散游民、无业之人、不肯劳作谋生者,官府亦妥善安置,依其所长分派差事,令人人有事可做,世间再无流民乞丐。

    大虞民风开明包容,朝堂之上不拘性别,女子亦可入朝为官,可为宰辅、可为将帅、可为科举状元;男女平等,无尊卑桎梏。

    男子可经商立业,女子亦可临街营商、凭己力谋生,不必困于深宅内院、足不出户。

    虞暥特下政令,凡大虞女子,无论出身贫富,出嫁之日皆可穿戴凤冠霞帔;废除妇冠夫姓旧俗,婚后是否随夫姓氏,全凭女子自愿,男子不得强求。

    入赘赘婿同理,不必强行依从女家姓氏,两相情愿方可更改;赘婿所生子女,一律随母姓氏。

    凡世家富室女子,家资殷实、门户昌隆者,许招赘婿;若门第强盛、女族自主者,允一妻数夫,诸夫皆尊其妻,号曰家主,亦曰妻主,敬奉听命,不得违逆。

    又定通例,大虞疆域之内,自公卿显贵迄黎民庶人,凡月俸入不及五百纹银者,严禁置妾。

    非正妻亡故、膝下无嗣,不得再行续娶。

    其月入不足五百两,家藏银不满三百两者,私擅纳妾,一经查获,立判离异;男犯入狱三载,罚银千两儆戒。若无力缴足罚银,刑满之后处以绞刑;刑释仍私纳妾室者,论罪处斩。

    月入五百至千两,家储银三百至千两者,止许纳一妾。家藏银逾千而未及万两,月入逾千两者,准纳三妾。月入万金、家积万银者,方许广置众妾。

    凡纳妾之事,必先赴官府造册备案,务令妾室本心情愿,方得依从。若强逼良人、迫民为妾,审实之后,处以绞刑。

    男子年逾五十,所纳妾室年未及三十者,须先期禀白地方官府。官署核验女子家世原委,详辨情愿与否。若察其因家困窘迫被迫卖身,当即罢除纳妾之议,由官府代为纾解其家困厄。

    凡五十男子纳三十以下少妾,定五日之限方许成婚。此五日为女子静心自省之期,期内若心生悔意、不愿为妾,任其自便,不得强留。

    凡赘婿心怀诡诈,以身骗婚,阴图算计妻主家产、田宅、财帛者,有司查实之日,尽数追夺所得,归还女家,其人发配千里流徙,劳苦役作,满三载方许还乡,永世不得再入赘为婿。

    若赘婿贪利丧心,谋害妻主,乃至戕害女家亲眷族人者,罪同十恶,立斩无赦,株连亲党,永不姑息。

    凡诸夫之间,不得私相争斗、欺凌生事,有伤和睦、悖逆妻主号令者,轻则笞责逐出门户,重则依律定罪,革除夫名,逐出女家。

    妻主持家有度,有权管束诸夫、裁定家事,诸夫不得擅自主张私财、私通外室、背家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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